曾经,写过一篇关于人际关系,和人与人不同的处事方式所引起不愉快的经验。当然,要紧记的是,事事无绝对,不可用仅仅一次的经验来,来评价与衡量他人的态度,价值观。当然,不应因一个经验而一盖而论。那,对自己,对他人,也是不公平的。所以,一直都坚持,给予适当的机会,给“转机”一个机会吧!当然,也有人认为,只是“好人”的看法吧!可是,试想想,我们也希望他人用同样的看法来看待我们吧!
是的,至今,仍然牢牢地记住,once is an accident, twice is a coincidence, but thrice is a pattern的原则。相信3次,就够了吧!过了3 次才判“死刑”,也该是人之义尽了吧!
有时,听到某某人说,曾经与某某人合作过,种种不愉快的经验,所以对将来合作的可能性不高,即使合作,也未必是顺利的等等忠告。当然,非常感谢这些有用的忠告,可是,我们要以竹竿打翻整船人吗?还是用这忠告来提高警觉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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